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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正军、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军,曹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军,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干部,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曹建军,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干部,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军与被执行人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盘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