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庆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庆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82号罪犯张庆伟,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郑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庆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张庆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庆伟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张庆伟及其父亲因生意需要与孟某某达成口头租房协议,并交付了定金,后因孟某某要求提高租金,双方发生纠纷。31日上午,张庆伟驾车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桐树王村孟某某的厂门口,欲拉回存放在此的货物,二人见面即发生口角,孟某某拿矿泉水瓶砸张庆伟,张庆伟还手用膝顶孟某某,张庆伟见该村多人聚拢来,遂驾车准备离开现场,掉头时将追砸车玻璃的孟某某撞倒并从身上轧过,致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庆伟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张庆伟家属积极代赔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罪犯张庆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8月、2016年2月、7月、2017年1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5年2月、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庆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