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丽娟与王丽丽、赵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娟,王丽丽,赵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966号原告:杨丽娟,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后新秋镇,现住彰武镇清真寺小区。被告:王丽丽,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彰武县彰武镇。被告:赵东东,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彰武县彰武镇。原告杨丽娟与被告王丽丽、赵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娟、被告王丽丽、赵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丽丽、赵东东返还借款15000元;2.赵东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14日,被告以家中生活急于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5月30日,由赵东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按印。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王丽丽辩称,原告所述除借款事由不属实外,其余全部属实。借款事由是因为我帮原告向外放贷,才从原告处拿的钱。赵东东提供的担保。我同意还款,但现在不能一次还清,可分期偿还。赵东东辩称,同王丽丽的答辩意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丽丽为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陈述:因帮原告向外放贷,所以在原告处借15000元贷给别人了。原告对王丽丽的陈述不予认可,故对王丽丽的陈述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告杨丽娟与被告王丽丽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系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丽丽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赵东东与王丽丽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故二人应依法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赵东东作为保证人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杨丽娟主张王丽丽、赵东东返还借款15000元,赵东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丽、赵东东连带偿还原告杨丽娟借款1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二、被告赵东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东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丽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丽丽、赵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铭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