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寿梅与胡国庆、奉新县鑫来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寿梅,胡国庆,奉新县鑫来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