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红花与何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花,何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2606号原告:陈红花,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何建明,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陈红花与被告何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衢州市荣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与被告有多次煤炭销售业务往来,被告有部分货款未付清。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仍有10000元购煤款未付清。为此,被告向原告个人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欠陈红花煤款壹万元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红花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建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申请执行期限二年法官助理金佳慧书记员张睿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