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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彭觅觅与蒋朝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蒋某,樊某,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彭觅觅,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蒋朝波,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樊玲,女,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蒋光富,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彭觅觅与蒋朝波、樊玲、蒋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9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蒋朝波、樊玲、蒋光富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彭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蒋朝波、樊玲、蒋光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朝波、樊玲、蒋光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某、樊某、蒋某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未能执行兑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