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木英、邓涛、邓蕾与被告伍治安、傅永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梅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梅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木英,邓涛,邓蕾,伍治安,傅永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梅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1393号 原告:蒋木英。 原告:邓涛。 原告:邓蕾。 被告:伍治安。 被告:傅永忠。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梅林支公司。 代表人:范春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木英、邓涛、邓蕾诉被告伍治安、傅永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梅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梅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原告诉称,2017年5月26日,被告伍治安驾驶被告傅永忠所有的粤N21089号小车,沿耒阳市体育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与107国道交汇的T型路口时,遇原告蒋木英之夫、原告邓涛、邓蕾之父邓永顺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由左侧巷道进入该路段左转弯行驶,被告伍治安由于接听手机未加注意,将邓永顺连车带人撞倒摔至从107国道右转进入该路口的由资小勇驾驶的湘D8C839号小车下,造成邓永顺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伍治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永顺及资小勇无责任。被告伍治安驾驶的粤N21089号小车向被告人保财险梅林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请求判令:1、被告人保财险梅林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被告伍治安、傅永忠连带赔偿三原告损失943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伍治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邓永顺无责任,由于受害人邓永顺因事故受损死亡,耒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伍治安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已经予以立案侦查,现尚未侦查终结。三原告的损失可能是因被告伍治安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应先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不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故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木英、邓涛、邓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2元,三原告已经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志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晓慧 校对责任人:张志武 打印责任人:雷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