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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遂平健力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江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健力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健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车站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刘安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新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江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遂平健力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张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江涛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曹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运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