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遂平健力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江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健力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健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车站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刘安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新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江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遂平健力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张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江涛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曹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运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