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金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金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938号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21-29号。负责人:王剑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利,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金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金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