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建娥与菅满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娥,菅满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娥,女,汉族,1973年09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菅满贵,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韩建娥申请执行菅满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菅满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菅满贵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40元。本院依据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