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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昱晟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昱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索普铝业有限公司,吕继光,周露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17号。法定代表人:吴威,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昱晟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66301-6,住龙游县工业园区北斗大道1-4号。法定代表人:吕继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4180-8,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青桥村。法定代表人: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康市索普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36780-X,住所地: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周露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吕继光,男,1969年4月29日,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露泉,女,1970年12月10日,汉族,住永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昱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索普铝业有限公司、吕继光、周露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昱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索普铝业有限公司、吕继光、周露泉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02执3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