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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腾飞与杨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飞,杨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17号原告:马腾飞,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磊,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工区。原告马腾飞与被告杨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马腾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腾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