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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穆守湘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泽龙,穆守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俞泽龙,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穆守湘,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回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俞泽龙与穆守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穆守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穆守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穆守湘存款120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