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穆守湘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泽龙,穆守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俞泽龙,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穆守湘,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回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俞泽龙与穆守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穆守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穆守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穆守湘存款120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