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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任继花与张常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花,张常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5128号原告:任继花(又名任浮云),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庄(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东(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常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任继花与被告张常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任继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继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继花负担。审 判 长  李修京人民陪审员  狄久河人民陪审员  韩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