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赖东兴、徐承志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东兴,徐承志,阴名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东兴,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承志,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阴名发,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奉新县。上诉人赖东兴、徐承志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3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东兴、徐承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