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8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寿山与杭州市下城区天集饭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山,杭州市下城区天集饭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8972号之一原告:王寿山,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天集饭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经营者: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山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天集饭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寿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寿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6元,由原告王寿山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胡 红人民陪审员 潘保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芬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