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邴国辉与吴建波、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国辉,吴建波,冯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684号原告邴国辉,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吴建波,男,34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冯辉,男,34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G负责人黄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淑凤,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龙富,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邴国辉与被告吴建波、冯辉、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10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延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