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兴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董兴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6720046-8,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77号。负责人:舒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兴风,女,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兴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兴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兴风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