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曲某与于某、康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于某,康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411号原告曲某,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于某,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康某,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教师,住址同上。原告曲某与被告于某、康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曲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计1427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王晓勇{文书日期}书记员王晓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