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曲某与于某、康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于某,康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411号原告曲某,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于某,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康某,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教师,住址同上。原告曲某与被告于某、康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曲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计1427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王晓勇{文书日期}书记员王晓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