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080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海清,该公司职员,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该公司职员,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静,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已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