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江宗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宗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宗富,男,汉族,1942年1月2日出生于宣城市宣州区,不识字,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宗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士慧、代理检察员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宗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宗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江宗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均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江宗富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Y030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黄渡乡海螺大桥桥面路段,碰撞前方右侧同向行人杨某,致杨某倒地受伤。杨翠凤经宁国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杨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江宗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江宗富主动投案,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7年5月2日,经宣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调解,被告人江宗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按赔偿协议确定的内容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亲属于当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江宗富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受本院委托,宣城市宣州区司法局根据被告人江宗富所居住村民委员会及黄渡司法所的调查走访,出具了一份《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江宗富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宗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件单、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送达告知笔录,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17]法病鉴字第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送达告知笔录,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江宗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宗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江宗富主动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宗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宗富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江宗富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宗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庆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祥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