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温州杭艺装饰有限公司、上饶市常青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杭艺装饰有限公司,上饶市常青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杭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法定代表人:陈尚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清,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饶市常青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程德辉,系该医院院长。温州杭艺装饰有限公司与温州杭艺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江西省林海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上饶市常青医院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为信州区,且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信州区人民法院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赣11执110号温州杭艺装饰有限公司与温州杭艺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周富华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开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