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432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聂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取775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佳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