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延昭与王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昭,王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004号原告徐延昭,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告王建,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昭与被告王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延昭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延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延昭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