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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延昭与王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昭,王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004号原告徐延昭,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告王建,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昭与被告王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延昭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延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延昭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