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郑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郑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441号罪犯黄郑禄,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宁德市蕉城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郑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7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已履行)。罪犯黄郑禄于2013年4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郑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7)41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黄郑禄予以减刑七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郑禄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自前次减刑后曾三次违规被扣3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劳动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计获2044考核分、3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扣分通知单;3、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黄郑禄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且原已全额缴纳罚金,对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考量,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郑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即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