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洁、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洁,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民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洁,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有余,宜城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号人防院内。组织机构代码42042615-5。法定代表人:吴扬,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郑洁因被上诉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有余、被上诉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被上诉人张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艳退回代理费55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认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完成了郑洁的委托事项是错误的。郑洁与张艳把委托合同签订后,宜城法院开庭前,主审法官童庆玲要求张艳把房产赔偿标准找邻居取两份赔偿依据材料或录音材料,但到2015年7月23日开庭时张艳一份证据都没有交到法庭,导致我案件被驳回。2、张艳接受委托后除60000元代理费、15000多元一审诉讼费外,还让我开支烟酒款2000余元,前后高达10万余元损失。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张艳的过错造成判决败诉,应当退还律师代理费。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艳辩称,郑洁应当尊重基本事实,代理郑洁案件期间所履行的代理行为均在一审期间提供了郑洁与天王公司案件的卷宗材料,代理郑洁案件前后本我去宜城有一、二十次,办完事情都是直接回襄阳,怎么找他承担生活费,作为一个女同志怎么可能开支烟酒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有。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洁向一审起诉请求:1、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一次性退律师代理费5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2日,郑洁与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洁的委托,指派张艳律师为郑洁与宜城市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委托事项为代理民事诉讼(收集证据、书写诉状、申请评估鉴定、参加庭审、调解、申请执行),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案终结(不包括执行)止;代理费为110000元,2015年7月23日之前付60000元,余款50000元,待本案一审判决书领取之日付清,如有二审,待二审判决书领取之日付清。郑洁于2015年7月23日之前已经支付张艳律师代理费60000元,后张艳律师作为郑洁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其与宜城市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赔偿纠纷案件在宜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诉讼活动。该案2016年8月12日经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现该案件已经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洁在二审的委托代理人是本案代理人周有余,其与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已实际终止。一审法院认为,郑洁与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完成了郑洁的委托事项,郑洁应按约定支付代理费。故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辩称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郑洁要求被告退还律师代理费5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郑洁负担。二审经审理查明,郑洁与宜城市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赔偿纠纷案件一案,郑洁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作出(2017)鄂06民终940号民事裁定,准许郑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郑洁与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艳律师处理郑洁与宜城市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赔偿纠纷一案的法律事务,张艳律师完成了收集证据、书写诉状、申请评估鉴定、参加庭审等委托事务,郑洁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艳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求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退回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郑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郑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宇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