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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571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贵,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2017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陈贵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江门市棠下镇新南路往北环路方向行驶,当日21时30分许,行驶至棠下新昌珠江御景山庄路口时,与被害人罗某1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在前方同车道内等候红绿灯时发生碰撞,造成陈贵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贵血液酒精浓度为:296.45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及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天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618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贵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建议对被告人陈贵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贵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贵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贵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罗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850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侵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叶颖诗书 记 员 钟冠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