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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6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梅正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正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正中,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江县。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正中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正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初,被告人梅正中到德江县城香树路黄某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专卖店,以购车、试车为由,将一辆五羊本田牌WH-3摩托车(车架号为LWBPCK300G1002421,发动机号16F00297)骗走。同月17日,梅正中以急需归还朋友借款为由,将该摩托车抵押到覃某的“德江县车易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获取人民币4000元。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50元。2.2017年2月13日,梅正中到德江县城外环路桥下朱某的银刚摩托车专卖店,以自己开有摩托车租赁公司需购买摩托车,先付2000元购一辆银钢牌山地摩托车,需回家拿钱为由,将一辆摩托车骑走。然后,以小孩读书急需用钱为由,将该摩托车以3500元抵押到德江县民族风情街余某的“雨蒙金融抵押公司”。余某提出必须要车辆合格证,梅正中谎称尚欠朱某2000元购车款,让余某与自己其到朱某处拿合格证。到朱某处,梅正中称余某是其朋友,余某用微信转账2000元给朱某,朱某将合格证拿给梅正中,梅正中从余某处获取人民币1500元。经价格鉴定,该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3.2017年2月下旬,梅正中再次找到朱某,以其摩托车租赁生意好,要全款买一辆银钢牌赛摩摩托车,将摩托车骑去清洗为由,将一辆摩托车(车牌号为贵D×××××,车架号为LY4YBDNA1EAxxxxxx,发动机号为8C8xxxxx)骗走,抵押给简某经营的德江县黎家堡“顺达车行”,获得人民币2000元。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800元。4.2015年9月,梅正中以55000元购得德江县关庄第七期一栋二单元5-2廉租房一套。2016年11月14日,梅正中谎称愿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方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方某先付10000元,待拿到德江县住建局廉租房买卖合同和钥匙后,再付11000元,房屋过户后支付余款9000元。方某按约付给梅正中10000元。2016年12月12日,梅正中瞒着方某到德江县住建局申请退房,同月20日退回购房款55000元。2017年1月26日,梅正中伪造“德江县房管局”印章和一份《德江县廉租房买卖合同》,并将该套廉租房钥匙更换,谎称已拿到交房合同和钥匙,继续从方某处骗取1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伪造的印章,钥匙;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情况说明,销售发票,借款协议,借条,摩托车合格证,廉租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廉租房买卖、退购申请,收款收据、退款凭证,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田某、吕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朱某、方某、简某、覃某、余某的陈述;被告人梅正中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梅正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正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要购买摩托车、开租赁行的事实,先后骗取他人摩托车三辆,价值人民币19850元;然后编造谎言,将所骗摩托车抵押他人,获取人民币7500元;虚构低价出售廉租房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1000元,共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83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贵州省关于对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梅正中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较大。其犯罪所得28500元,依法应予追缴。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正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梅正中诈骗所得人民币28500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修文人民陪审员  邓和明人民陪审员  何治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