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恢1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云与龚心成、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龚心成,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恢1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云,女,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龚心成,男,生于1968年6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开发区桥头。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龚心成、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煌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正在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东煌置业公司住宅房屋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沈文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