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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麟隐子与周友兰、蒋晓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麟隐子,周友兰,蒋晓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750号原告:麟隐子,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徐梦,重庆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友兰,女,汉族,1936年3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蒋晓莉,女,汉族,1967年12月7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承轩、周才林,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麟隐子诉被告周友兰、蒋晓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麟隐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