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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民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初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炬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市房管大楼10楼,组织机构代码56750937-7。法定代表人:汪全胜,董事长。被申请人:丁劲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黄山炬煌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皖10民初36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劲松银行存款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案外人张崇军为本院查封的丁劲松持有的黄山太平湖丁香花园酒店有限公司0.97%股权提供银行存款179000元的担保,黄山炬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丁劲松持有的黄山太平湖丁香花园酒店有限公司0.97%股权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炬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崇军在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汤口支行的银行存款179000元;二、解除对丁劲松持有的黄山太平湖丁香花园酒店有限公司0.97%股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浩之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