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甘雨与被执行人赵宪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甘雨,赵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402号申请人孔甘雨,男,1996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赵宪峰,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孔甘雨与赵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赵宪峰无房产、车辆,冻结其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513.83元,除此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赵宪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赵宪峰无房产、车辆,除冻结其银行账户,余额为513.83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