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彦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彦飞,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本村,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彦飞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彦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被告人张彦飞明知自己名下的牌号冀A×××××的北京牌汽车(贷款购买,未还清贷款)已抵押给冯某,又将这辆汽车抵押给张某借人民币30000元,至今未将该车交给张某并也未归还借款。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某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冯某、李某、崔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彦飞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彦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彦飞的辩解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也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张彦飞贷款购买一辆牌号为冀A×××××的北京牌汽车,尚未还清贷款,后其将车抵押给冯某,2015年4月6日被告人张彦飞隐瞒其将车抵押给冯某的事实又将该车抵押给张某借款30000元,且未将该车交给张某,且款一直未归还张某。另查明,被告人张彦飞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张彦飞的行为表示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是:辛集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3日接受张某的报案。2016年8月18日决定对张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7年1月12日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张彦飞传唤到案。3、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8月24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定程序让张某进行辨认,其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张彦飞。2017年1月16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定程序让崔某进行辨认,其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张彦飞。4、调取证据清单、发票复印件、交易明细、机动车信息查询,主要内容: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北京牌汽车车主是张彦飞,机动车销售发票证实张彦飞购买北京牌轿车价格58800元;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月至今还款情况,购车款尚未还清。5、被害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欠条,主要内容:2015年4月6日张彦飞和李某找到他,张彦飞说他在石家庄市做工程,动用了单位的钱,找他借36000元,并把他名下的一辆冀A×××××北京牌汽车做抵押,并写了借条,言明2015年10月6日以前还清,实际借的是30000元,6000元是利息,当时车和驾驶证没有给他,李某做担保,过了几天他要张彦飞把车开回来,张彦飞说那辆车被别人扣了,借款到期后一直也没还,后来才听说张彦飞在借他钱之前就把那辆车抵押给了一个叫冯某的男子,他觉得被骗了就报案了。附:张彦飞所打借条一张,内容是张彦飞借张某现金36000元以冀A×××××北京牌汽车做抵押,于2015年10月6日以前还清,担保人李某。6、证人冯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份张彦飞说生意上周转不开,把一车白色北京汽车抵押给他,向他借了4万元,后没还他钱,这期间张彦飞又借了5万元,2015年7、8月份时,张彦飞又将这辆车抵押给崔某,然后还了他4万元钱,另外5万元他已起诉到法院了。7、证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和张彦飞、张某是一个村的,张彦飞让他给他借钱,他找的张某,张彦飞用他的冀A×××××北京牌汽车做抵押,借了36000元,他做的担保,当时张彦飞说车在石家庄呢没开回来。后来他经常联系不上张彦飞。8、证人崔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7、8月份,冯某着急用钱,他就领着张彦飞开着这辆冀A×××××北京牌汽车找到他,就把车抵押给他了,抵押了40000元人民币,到现在张彦飞也没有给过利息,也找不到张彦飞。9、被告人张彦飞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份,他在石家庄包工程,需要给工人垫付工资,就向张某借钱,张某和他是一个村的,李某给他做担保,说好的借张某3万元,约定6000元利息,说好六个月还清,用汽车抵押。因之前已抵押给冯某,他没告诉张某这辆车已抵押出去,所以没把车当场交给张某。由于赔钱了所以一直没还。汽车时贷款买的,还没有还清。10、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彦飞系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害人及证人的基本情况。11、破案经过2016年8月13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接到张某报案。2017年1月12日侦查人员将张彦飞传唤到案,其对犯罪经过供认不讳,张彦飞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将汽车抵押给他人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彦飞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彦飞自愿认罪,其家属与被害人已就退赔损失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彦飞也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彦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经审前调查,辛集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被告人张彦飞进入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张彦飞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彦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丽梅审 判 员 王华勇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路冬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