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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殿生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殿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69号罪犯冯殿生,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初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殿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对冯殿生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冯殿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长葛市某公司加工生产溶菌酶技术不过关,产品始终不合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子张某周了解到互联网上张某泉(原与冯殿生合伙生产溶菌酶,已散伙)求购溶菌酶的信息,遂拨打电话,冯殿生接到电话后冒用张某泉名义谎称受“哈药集团”全权委托,收购医药用品溶菌酶,并冒用张某泉名义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4月与张某某签订两份协议,张某周向冯殿生汇原料款合计1427580元(不含采购原料过程中张某某欠冯殿生的三笔款合计302000元)。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冯殿生收购张某周一方少量溶菌酶成品,其它均以产品不合格为由拒收或拒付货款,2009年4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冯殿生将手机关机、换号。诉讼过程中冯殿生家属已赔偿张某周损失20万元。罪犯冯殿生服刑期间,2014年11月获得1次记功;2015年4月、8月、2016年1月、8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殿生自上次本院对其不予减刑后,并未主动通过退赃及履行罚金刑消除犯罪影响,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殿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