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许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许斌,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斌,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张琴,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斌、张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熊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