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043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大河春天会所。法定代表人戴卫。委托代理人李可飞,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玉,女,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晓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