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许小山、潘志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山,潘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小山,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合,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志仁,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许小山与潘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号车辆,目前该车辆扣押于本院车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336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