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河北威利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威利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602号原告:河北威利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王家关村。机构代码58360145-6法定代表人:霍学勋,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3号楼北方国际大厦811室。原告河北威利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河北威利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051333.6元,违约金825810.16元,共计2877143.7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原、被告签订大唐邯郸冀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热网工程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集中供热项目直埋保温管及保温管件采购合同,合同实际总价款4507918元。2014年原、被告签订大唐保定供热有限公司主管网热网管件采购合同,2015年合同总价款调整为900280元。以上采购货物已经全部调试、安装和验收完毕,最终用户已投入使用,原告亦已将全部增值税发票交付被告签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以种种借口拖欠货款2051333.6元拒不给付,截止2017年4月30日,已发生违约金825810.1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威利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未能在通知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故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威利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冀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栖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