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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珠海诗凡奇投资合伙企业与大连万大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诗凡奇投资合伙企业,大连万大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海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900号原告珠海诗凡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法定代表人梅迎军,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大连万大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B座。法定代表人丁本锡,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喀什海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西区创业七路东侧、创业二路南侧深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诗凡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大连万大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喀什海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诗凡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诗凡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诗凡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珠海诗凡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原告已预交100元)。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宿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