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瑞安市余红妹布行、瑞安市嘉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余红妹布行,瑞安市嘉华鞋业有限公司,张榜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余红妹布行,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横河村瑶池花园。经营者余红妹,女,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大红、曹高敏,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嘉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法定代表人刘涵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榜棉,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余红妹布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嘉华鞋业有限公司、张榜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06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嘉华鞋业有限公司、张榜棉共同支付货款193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帐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嘉华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榜棉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车辆,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查封该车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因被执行人瑞安市嘉华鞋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涵珈实施拘留15日的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查封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7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虞雪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