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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7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宜兰汽车配件制造(平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522号申请执行人宜兰汽车配件制造(平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兰汽车配件制造(平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18205.9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6月9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