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2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2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8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0日至4月14日,被告人张某2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柘林镇乐康路XXX弄XXX号北侧无名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5万余元。2017年4月14日20时40分许,公安民警至上述地点查获参赌人员20名,收缴赌资人民币5677元,扣押非法获利人民币320元、用于赌博的麻将牌4副、账册1本、含有监控录像的硬盘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祖双、金雪飞、陶元元、赖光军等二十二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棋牌室账册、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收缴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三百二十元及麻将牌四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