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4民初161号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77965629K。法定代表人:李继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玉勇,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振中路8号街坊绿茵别墅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24894182。法定代表人:李宝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1元,减半收取690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1905.5元,由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文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治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