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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桂斌、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斌,陈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桂斌(曾用名刘桂佐),男,汉族,195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陈桂芳,女,汉族,1940年7月3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刘桂斌与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桂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陈桂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健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