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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金凤、杜海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凤,杜海芹,王艳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凤,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海芹,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莉,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为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