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伟隆诉被告马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隆,马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798号原告:吴伟隆,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马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隆诉被告马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隆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隆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吴伟隆负担。审判员 郑娉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