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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伟隆诉被告马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隆,马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798号原告:吴伟隆,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马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隆诉被告马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隆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隆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吴伟隆负担。审判员  郑娉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