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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阳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阳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阳城,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阳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鹏、代理检察员杨炳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阳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23时许,在漳浦县古雷镇新港城17区地下车库,被告人林阳城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E×××××的北京现代越野车,碰撞停放在地下车库的多辆小轿车及摩托车,造成部分小轿车及摩托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林阳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林阳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8.7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阳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林阳城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林阳城在漳浦县杜浔镇新港城18区附近大排档饮酒后,从漳浦县杜浔镇新港城18区驾驶闽E×××××北京现代越野车到新港城17区地下室,碰撞停放在该地下车库的数辆小轿车及摩托车,造成被碰撞部分车辆受损,受损价值计人民币1470元,被告人林阳城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林阳城下车后在该停车场路口又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洪某2发生争吵,后被在场的物业保安林某4、陈某2、洪某3劝止。期间,被告人林阳城拳打林某4的手臂一下,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林阳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8.7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阳城分别取得被碰撞机动车车主林某1、林某2、张某、陈某1、洪某1、刘某、林某3及物业保安林某4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阳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林阳城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抓获被告人林阳城的经过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林某1、林某2、张某、陈某1、洪某1、刘某、林某3、林某4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洪某2、陈某2、洪某3的证言,被害人林某4、林某5、林某1、张某、林某6、林某2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漳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部分小轿车受损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关于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阳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林阳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阳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阳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艺鸣代理审判员  李艺文人民陪审员  曾丹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12443718?deid=14487087”t”_blank?)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