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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立与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631号原告:周立,男。被告: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泉,董事长。原告周立与被告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立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珂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