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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丘文桂、陈高正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科良,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5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科良,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鑫麒、未敏,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高正,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高飞、陈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玉云,男,1988年8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谢丹、沈伟(实习律师),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丘文桂,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柳芳、谷杨利,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军,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东旭、熊静杉,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科良、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东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科良及其辩护人张鑫麒、未敏,被告人陈高正及其辩护人李高飞、陈昆,被告人邱玉云及其辩护人谢丹、沈伟,被告人丘文桂及其辩护人吴柳芳、谷杨利,被告人曾军及其辩护人王东旭、熊静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科良与被告人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等人共谋以非法架设无线电台,并利用该非法架设的无线电台为他人非法发送广告的方式来牟利。被告人陈科良组织、安排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以他人的身份信息先后租赁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国际小区*栋**-*号、沙坪坝区杨公桥龙凤云州**栋**-**、沙坪坝区ARC广场*栋**-**、沙坪坝区**新天地**-*、沙坪坝区融汇国际温泉城*区*栋*单元**-**、九龙坡区石坪桥骏逸新视界*栋**-*号、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时代*栋**-**号、九龙坡区巴国锦苑*栋**-*、九龙坡区袁家岗大鼎第*期**-**-*号、九龙坡区杨家坪斌鑫世纪城**-**-*、南岸区左岸阳光*栋以及南岸区苹果城*栋等12处房屋,在上述租赁的房屋内,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广播电台共计十二台,为他人非法发布广告信息,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亚热带雅居小区3栋6-8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陈科良、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抓获。案发后,公安民警在上述租赁房屋内查获了用于非法架设无线电台的十二台调频广播发射器,并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十二台调频广播发射器均能在87MHz至108MHz的广播专用频段内发射,且在上述范围内的测试频点上均存在不同的输出功率。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科良、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曹某、张某、唐某、邓某、傅某、周某、黄某、卢某、董某、王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手机信息截图,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广播频率使用情况的说明,重庆华爱医院的相关合同协议书,托管合同,调频广播发射机的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3)陆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罪犯资料及被告人陈科良、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科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均系从犯,建议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科良的辩护人认为,陈科良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陈科良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组织、领导其他人员实施犯罪,本案不应当区分主从犯。建议法院对陈科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高正的辩护人认为,陈高正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官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邱玉云的辩护人认为,邱玉云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度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文桂的辩护人认为,丘文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缴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曾军的辩护人认为,曾军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较短,参与安装的无线电设备数量较少,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缴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科良、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的管理秩序,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科良、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否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陈科良组织、安排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等人参与非法安装设置无线电台,并负责上述人员工资的发放以及日常生活开销以维持犯罪团伙的运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被告人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接受陈科良的安排,不同程度地参与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可以减轻处罚。对上述辩护人提出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玉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科良、陈高正、邱玉云、丘文桂、曾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科良、陈高正、丘文桂的辩护人提出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社会影响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不宜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科良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高正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邱玉云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丘文桂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曾军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六、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十二台调频广播发射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汤 娜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