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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2609、2610、2611、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2610唐其安、马强等与连云港通威特种车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其安,马强,宋修缙,朱开聪,连云港通威特种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609、2610、2611、2612号申请执行人:唐其安,男,196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马强,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宋修缙,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朱开聪,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通威特种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经济开发区郁州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孙长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其安、马强、宋修缙、朱开聪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通威特种车桥有限公司工资纠纷四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111号、112号、113号、1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四案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决定予以合并执行,后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另行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2609、2610、2611、26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乔爱民审判员  刘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惠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